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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认可准则

2017-10-10 16:51|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271| 评论: 0

摘要: 实验室认可准则 1.引言 1.1 为了规范实验室认可的评审条件,根据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管理办法》(CNACL101-95)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1.2 本准则依据“ISO/IEC到则25:校准和检测实验室资格的通用要 ...


实验室认可准则

1.引言

1.1 为了规范实验室认可的评审条件,根据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管理办法》(CNACL101-95)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1.2 本准则依据“ISO/IEC到则25:校准和检测实验室资格的通用要求”而制定,其要求与ISO/IEC到则25的规定一致。

1.3 本准则是从事校准和/或检测工作的实验室获取认可所必须遵守的通用要求。

1.4 本准则供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评审实验室资格时使用,也可供实验室在建立并实施其质量体系时使用。

2.参考文件

《实验室认可管理办法》(CNACL101-95)

ISO/IEC到则25校准和检测实验室资格的通用要求

GB/T6583-92 质量  术语

3.定义

3.1实验室:进行校准和/或检测的实体。

注释:

1)如果某实验室是一个除进行校准和检测工作以外,还进行其它活动的组织的那一部分,那么本术语“实验室”仅指该组织为从事校准和检测工作的那一部分。

2)在本准则中,“实验室”一词指从事校准或检测的机构:

——在一个固定的地点;

——在一个临时的场所,或者;

——在一个可移动的设施中。

3.2检验实验室:从事检测工作的实验室。

3.3校准实验室:从事校准工作的实验室。

3.4校准:在规定条件下,为确立计量仪器或计量系统的示值或实物量具所代表的值与相对应的被计量的已知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

注释:(1)校准结果可以用于评定计量仪器、计量系统或实物量具的示值误差、或对标尺上的标记赋值。

2)校准也可确定其他计量特性。

3)校准结果可记录在通常称之为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的文件上。

4)校准结果有时用校准因子或以校准曲线形成的一系列校准因子来表示。

3.5 检测:按照规定的程序,为确定给定的产品、材料、设备、生物组织、物理现象、工艺或服务的一种或多种特性的技术操作。

注释:检测结果通常记录在称之为检测报告或检测证书的文件上。

3.6 校准方法:为进行校准二规定的技术程序。

3.7 检测方法:为进行检测而规定的技术程序。

3.8 检定:通过测验并提供确认规定的要求得到满足。

注释:(1)为了与计量仪器的管理向街接,检定工作为校验计量仪器的示值与相对应的已知量之间的偏差使其始终小于有关计量仪器管理的标准、规程或规范中所规定的最大允许误差提供手段。

2)检定的结果导致对计量仪器做出继续使用、进行调整、修理、降级使用或声明报废的决定。任何情况下,要求所完成检定的追溯记录应在计量仪器的每个专门记录上体现。

3.9 质量体系:为实施质量管理的组织机构、责任、程序、过程和资源。

3.10 质量手册:陈述一个组织质量方针、质量体系和质量工作的文件。

注释:质量手册可以提出涉及实验室质量安排的其他文件。

3.11 参考标准:通常指在给定地点可得到的最高计量学特性的标准,在该地所进行的计量由它导出。

3.12 标准物质:具有一种或多种足够好地确立的特性,用以校准计量器具、评价计量方法或给材料赋值的物质或材料。

3.13 有证标准物质:具有一种或多种用技术上有效的方法鉴定了特性值,并附有或可溯源到由鉴定机构所发给的证书或其他文件的标准物质。

3.14溯源性:通过连续的比较链,使计量结果能够与有关的基准(通常是国际的或国家基准)联系起来的特性。

3.15 验证试验:通过实验室间的比较来判定实验室的校准或检测工作。

3.16 要求:为使一个物体的特性能被了解并考核,将其转化而成的一套分别定量的或文字的规范。

4 组织管理

4.1 实验室应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其固定、临时的和流动的场所和设施应符合本准则的要求。

4.2实验室应

a)具有管理人员,他们有履行其职责所必须的权力和资源;

b)有措施保证其工作人员不受来自商业、财政或其他方面对其工作质量的影响;

c)在任何时候都能保证其判断的独立性和完整性;

d)对负责管理、执行或审查涉及校准和检测质量的全部工作人员,以文件的形式规定他们的职责、权力及相互关系;

e)由熟悉校准或检测方法和程序、了解校准和检测工作目的,以及知道如何评定校准或检测结果的人员来实施监督。监督人员与非监督人员的比例应足以保证监督工作的正常实施;

f)要有一名全面负责技术工作的技术领导(不管如何称谓),他应能与负责决策实验室方针或资源的最高管理层直接接触,并与技术领导人直接接触。在某些实验室,质量领导也可是技术领导人或其副职;

g)要有一名副职质量体系及其实施的质量领导人(不管如何称谓),他应能与负责决策实验室方针或资源的最高管理层直接接触,并与技术领导人直接接触。在某些实验室,质量领导也可是技术领导人或其副职。

h)指定代理人员,在技术或质量领导人不在的情况下,负责其工作;

j)适当的时候,参与实验室间的比对和验证试验计划。

5.质量体系、审核和评审

5.1实验室应建立并实施适合于所开展的校准和人测工作的类型、范围和工作量的质量体系,要明文规定该体系的要求。质量文件要提供给每个实验室工作人员使用,实验室应明文规定为达到优秀实验室的工作水平和确保校准和检测服务质量的方针和目标。实验室的领导人应负责保持质量手册的有效性。

5.2 质量手册以及相关的质量文应陈述本实验室的方针和为满足准则要求而制定的工作程序。质量手册和相关的质量文应包括下列内容:

a)由最高领导声明的质量方针,包括目标和承诺;

b)实验室的组织和管理机构,隶属关系和组织系统图;

c)管理工作、技术工作、后勤服务和质量体系间的关系;

d)文件的控制与维持程序;

e)主要人员工作的描述及其它相关人员的工作描述;

f)实验室授权签字人的识别(在适用的场合);

g)实验室为达到量值溯源的程序;

h)实验室进行校准和/或检测的范围;

i)确保实验室能对所有新的工作进行审查程序,以确保在这些新工作开始之

前,相应的设备和资源已经具备;

j)在用的校准、检定和/或检测程序的说明;

k)处置校准件和检测件的程序;

l)在用的主要设备和计量参考标准的说明;

m)校准、检定和设备维护程序的说明;

n)检定工作的说明,包括实验室间的比对、验证试验计划、标准物质的使用和内部质量控制计划;

o)当出现检测结果矛盾或出现与规定的方针和程序不符的情况时,其反馈和改正措施的程序;

q)处理申诉的程序;

r)保密和保护所有权的程序;

s)审核和评审的程序。

5.3 实验室应定期对其工作进行审核,评价其是否持续地按质量体系的要求运转。审核工作应由经过培训的、有资格的人员进行,审核人员应独立于拟审核的活动。若经审核发现实验室校准和检测结果的正确性和有效性存在问题,实验室应立即采取改正措施并书面通知可能受到影响的以前的客户。

5.4 实验室按本准则的要求建立的质量体系由管理层至少每年评审一次,以确保其持续适用和有效,并做必要的修改和改进。

5.5应以文件形式表述在审核和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和改正措施,对质量负有责任的人应保证按商定的时间表来履行这些改进。

5.6 除定期审核以外,实验室应采用“交核方法”来确保提供给客户的结果的质量。这些校核要收到评审,其内容可包括(但不限于):

a)运用可能的统计技术对内部质量的控制计划;

b)参加验证实验或其他实验室间的比对;

c)定期使用有证标准物质和/或利用二级标准物质进行内部质量控制;

d)用相同或不同的方法进行重复检测;

e)对保留样件的再次检测;

f)分析同一试件和特性结果的相关性。

6.人员

6.1 实验室应具有足够的人员,这些人员应受过与其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教

育和培训,并有相应的技术知识和经历。

6.2 实验室应确保对人员进行适时的培训。

6.3 实验室应保存技术人员有关资格证书及培训、技能和经历等的记录。

7、设施和环境

7.1 实验室的设施、校准和检测区域以及能源、采光、采暖和通风应便于正常进行校准和检测工作。

7.2 环境条件不应影响检测结果的有效性或所要求的计量准确度。特别要注意在非固定的场所进行校准和检测工作时的环境条件。

7.3 实验室应有必要的设施对环境条件进行有效的监测、控制和记录。尤其要注意对诸如会影响校准和检测的生物细菌、灰尘、电磁干扰、湿度、电源、温度、噪声和振动等因素的监测、控制和记录。

7.4 如邻近区域所进行的工作对实验室有影响,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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